第一条 为保障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根据机构改革进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市局机关科室和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市局法规科负责以市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各执法机构法制岗位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上级行政机关明确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罚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查封设施将导致市场主体停产停业;
(二)查封或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报请分管领导审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先经法制机构(岗位)审核同意后,再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前,报送法制机构(岗位)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法制机构(岗位)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机构(岗位)组织听证,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请分管领导审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先经法制机构(岗位)审核同意后,再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情况紧急,不当场采取强制措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除外,但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或调查终结报告、案卷等材料。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询问案件承办人员,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补正或重新研究。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改正,并重新提请审核。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与行政执法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市局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以市局名义发布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局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必威体育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必威体育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项目 类别 |
审核项目 名称 |
审核条件 |
审核 依据 |
审核重点 |
提交资料 |
提交 部门 |
实施 对象 |
1 |
行政许可 |
办理行政许可卷宗(符合条件的) |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2、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3、上级行政机关明确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是否告知并提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
1、相关证照复印件;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3、相关证据材料。 |
市局政务服务科 |
申 请 人 |
2 |
行政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
1、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2、责令停产停业;3、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罚没);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管辖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1、立案审批表;2、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3、书证物证、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5、经听证或者评估、检验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检验报告;6、相关证据材料。 |
市局各办案机构 |
行 政 相 对 人 |
3 |
行政强制 |
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1、查封场所、查封设施将导致市场主体停产停业;2、查封或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查封扣押程序是否合法;查封扣押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查封扣押措施是否按规定审批;查封扣押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期限;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1、现场检查笔录;2、《查封(扣押)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
市局各办案机构 |
行 政 相 对 人 |